吴灿江商业地产律师团队
主任

武汉市商业地产律师吴灿江:深耕领域,专业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10-01 2 次 本站

个人简介

吴灿江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华中农业大学农学学士,现任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公司并购、外商投资、房产开发、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他现任近二十家全国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工作严谨踏实、细致负责。

社会兼职及荣誉

吴灿江律师在多个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包括:

第七届湖北省律协国际商事专委会副主任
第五届武汉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民进委员会律师公益团成员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武汉统一战线智库专家(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2018年5月1日起)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实践指导老师(2018年6月起)
武昌区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2018年10月13日起)
2019年被授予“瀛楚年度人物”金牌律师称号
入选武汉市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第一批青年领军人才律师名单(2019年12月5日)
被聘请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2020年12月)
被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武汉分中心聘请为“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2022年)

经典案例

案例一: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储藏室使用协议》,由被告承租办公楼第13层02/03单元及S01室储藏室,租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合同履行中,被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欠付租金等费用,经原告催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被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同年12月9日由被告签收。2026年1月6日,被告搬离物品,但未恢复房屋装修原状,房屋亦未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锁定合同效力与解除权: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租经催告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
以送达时点确定解除日:以解除通知函2025年12月9日送达被告为节点,主张两份合同于当日解除,并据此划分“解除前应付费用”与“解除后占用费”两个阶段。
分层主张解除后果:分别主张合同解除前欠付费用(租金、物业费、水费、仓储租金)、拆除恢复费用、逾期占用费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主张:依“剩余租赁期租金+物业费”标准主张6个月违约金,并说明其中已包含解除前的租金、物业费,不再重复主张。

办案结果

确认两份合同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
被告已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冲抵后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占用费。
被告支付违约金。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13个月),免租期30天,含税月租金8303.75元、月物业费4196.25元。签约前,双方曾就车位数量、免租期长短、房租金额等通过微信反复沟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及物业费、押金、公共事业保证金。后被告以中央空调每晚7点关停、频繁高温保护(室内29℃)、车位由4个缩减为3个、房屋不具备办公条件为由,于2025年8月16日至19日搬离并腾空房屋,但保留自装U型锁未交还。

辩护思路

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权单方退租,其擅自搬离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并以邮寄解除通知函并送达为节点主张合同解除。
分别主张欠付的保底租金、物业费、电费,以及按“剩余租赁期超6个月不满1年”档计算的6个月违约金。
针对被告三项抗辩逐一反驳:①空调、车位瑕疵不构成解除事由;②合同并未于8月19日实际解除;③被告保留U型锁、未交还房屋,原告有权继续主张费用。

办案结果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
被告已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违约金。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时尚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时尚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3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首年月保底租金17810.90元、月物业费11933.60元、月市场推广费1581.20元。被告租金交至2024年8月31日,并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2024年9月起欠付租金,2024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停业超十日。2024年10月22日原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但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被退回。

辩护思路

以邮寄解除函及合同第15.1条“寄出后第三天视为收讫”主张合同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
分别主张解除前租金/物业费/推广费、水电费、逾期违约金。
依合同第12.2条“六个月租金+物业费+推广费”主张违约金,并主张三倍标准的房屋占用费及打围费、改造费。
被告公司注销后,将其股东列为被告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办案结果

确认于2024年11月10日解除。
支持2024年9月1日至11月10日合计费用。
水电费:支持。
文章插图
违约责任:法院综合衡量后酌定,以没收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股东责任:认定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租金为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取高值,保底租金为8,159.95元/月,另有物业管理费1,624.8元/月、市场推广费215.29元/月。王某于2023年10月5日起擅自闭店停业。经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函催告后,王某仍未恢复营业,也未按约定支付2023年9月起的租金等费用。2023年11月24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王某于当日收到,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王某未自行腾退拆除。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自行完成商铺的打围拆除并收回房屋。

辩护思路

王某擅自闭店停业并拖欠费用,构成根本违约,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
因王某违约要求王某已支付的款项及冲抵的装修押金后,仍需向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推广费及水电费。
因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依约应承担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为收回房屋而支出的拆除费用。

办案结果 判决双方合同于2023年11月24日解除,并由王某向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推广费及水电费、拆除费。

案例五: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7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23年12月24日起两年,并约定免租装修期至2023年12月23日。2023年11月27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交付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进场装修,并于2023年12月6日明确表示不再承租。2023年12月21日,鉴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发送《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正式通知解除合同。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合同已于该日解除,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将案涉商铺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进场装修并明确退租,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第12.2条的明确约定,其应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六个月物业管理费、六个月市场推广费之和作为违约金。
论证损失的综合性: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物业费、市场推广费是商铺整体经营价值的体现。即使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实际使用,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也已投入前期招商、铺位空置、重新招商等隐形成本。

办案结果 一审: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21日解除。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某注册商标的维权权利。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预包装瓶装茶饮料上,突出使用该标识。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将该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被诉商品上使用该企业名称。

辩护思路

权利基础与诉讼路径选择:主张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辩护人认为被诉商品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不类似,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现行有效,请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以禁止被告在不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
论证商标知名度的核心证据与理由: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宣传投入大、影响广;市场声誉好;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
揭露与指控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主观恶意的关键点:完全模仿;宣传用语抄袭;注册行为不合常理;违反诚信诉讼。
关于共同侵权与赔偿的论证:通过产品包装标注及关联关系主张其系共同侵权;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强调侵权范围广、主观恶意深,应判处高额赔偿以体现惩罚性。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吴灿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业地产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如果您在商业地产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吴灿江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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