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灿江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华中农业大学农学学士,现任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公司并购、外商投资、房产开发、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他现任近二十家全国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工作严谨踏实、细致负责。
吴灿江律师在多个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包括:
第七届湖北省律协国际商事专委会副主任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储藏室使用协议》,由被告承租办公楼第13层02/03单元及S01室储藏室,租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合同履行中,被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欠付租金等费用,经原告催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被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同年12月9日由被告签收。2026年1月6日,被告搬离物品,但未恢复房屋装修原状,房屋亦未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锁定合同效力与解除权: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租经催告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办案结果
确认两份合同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13个月),免租期30天,含税月租金8303.75元、月物业费4196.25元。签约前,双方曾就车位数量、免租期长短、房租金额等通过微信反复沟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及物业费、押金、公共事业保证金。后被告以中央空调每晚7点关停、频繁高温保护(室内29℃)、车位由4个缩减为3个、房屋不具备办公条件为由,于2025年8月16日至19日搬离并腾空房屋,但保留自装U型锁未交还。
辩护思路
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权单方退租,其擅自搬离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并以邮寄解除通知函并送达为节点主张合同解除。办案结果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时尚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3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首年月保底租金17810.90元、月物业费11933.60元、月市场推广费1581.20元。被告租金交至2024年8月31日,并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2024年9月起欠付租金,2024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停业超十日。2024年10月22日原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但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被退回。
辩护思路
以邮寄解除函及合同第15.1条“寄出后第三天视为收讫”主张合同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办案结果
确认于2024年11月10日解除。
案情简介 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租金为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取高值,保底租金为8,159.95元/月,另有物业管理费1,624.8元/月、市场推广费215.29元/月。王某于2023年10月5日起擅自闭店停业。经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函催告后,王某仍未恢复营业,也未按约定支付2023年9月起的租金等费用。2023年11月24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王某于当日收到,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王某未自行腾退拆除。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自行完成商铺的打围拆除并收回房屋。
辩护思路
王某擅自闭店停业并拖欠费用,构成根本违约,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办案结果 判决双方合同于2023年11月24日解除,并由王某向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推广费及水电费、拆除费。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7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23年12月24日起两年,并约定免租装修期至2023年12月23日。2023年11月27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交付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进场装修,并于2023年12月6日明确表示不再承租。2023年12月21日,鉴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发送《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正式通知解除合同。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合同已于该日解除,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将案涉商铺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进场装修并明确退租,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第12.2条的明确约定,其应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六个月物业管理费、六个月市场推广费之和作为违约金。办案结果 一审: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21日解除。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某注册商标的维权权利。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预包装瓶装茶饮料上,突出使用该标识。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将该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被诉商品上使用该企业名称。
辩护思路
权利基础与诉讼路径选择:主张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辩护人认为被诉商品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不类似,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现行有效,请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以禁止被告在不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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