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灿江商业地产律师团队
主任

武汉市商业地产律师吴灿江:深耕商业地产纠纷,实战口碑出众

2026-10-28 0 次 本站

在武汉商业地产圈,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是再常见不过的难题。出租方追讨欠租、承租人主张解约、违约金与占用费如何计算……这些问题看似是"钱"的争议,背后却涉及合同解释、证据固定、诉讼策略等多个专业维度。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灿江律师,正是长期深耕这一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本文不谈头衔与荣誉,只从实战案例出发,梳理商业地产租赁纠纷中值得关注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为什么如此关键

在商业地产租赁纠纷中,合同何时解除往往决定了后续所有费用的计算方式。吴灿江律师代理的多起出租人维权案件中,一个共同的核心工作,就是固定合同解除的准确时点。

例如在某置业公司与承租美容店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自2025年9月起欠付租金,经催告仍未支付。吴灿江律师以解除通知函送达之日为节点,主张两份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并据此将费用划分为"解除前应付费用"与"解除后占用费"两个阶段。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主张,确认合同于通知函送达日解除。

文章插图

在另一起涉及承租人单方腾退的案件中,承租人主张合同已于其搬离之日解除,而出租人主张以解除函送达日为准。吴灿江律师围绕"违约方单方腾退不产生解除效力"这一要点展开论证,最终法院确认的解除时间既非承租人主张的腾退日,也非出租人主张的送达日,而是以解除函落款日为解除点。这一结果说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与证据留存,直接影响法院对解除时点的认定。

实务提示:解除通知的送达凭证、收件地址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通知发出后的实际收房行为,都会成为法院判断解除时点的重要依据。提前规划解除流程,远比事后争论更有效。

二、违约金主张:约定优先,但需经得起合理性审查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以"若干个月租金、物业费、推广费之和"作为违约金。吴灿江律师在多起案件中依约主张违约金,同时也注重对违约金合理性的论证。

在某贸易公司签约后未进场装修即明确退租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将违约金从约定的六个月下调至三个月,二审维持原判。吴灿江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违约金是双方预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功能在于弥补招商成本、空置期损失与重新招租的机会成本,而非仅计算已发生的实际支出;一审的酌减已充分考虑公平原则,不宜再行下调。

而在另一起承租人欠租并停业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衡量后,以没收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出租人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未予支持。两案对比可见,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与违约情节、实际损失、减损措施的采取情况密切相关。

实务提示:主张违约金时,除合同条款外,还应同步准备空置期损失、重新招商成本等佐证材料,帮助法院形成对损失规模的合理判断。

三、承租人抗辩的常见路径与应对

在吴灿江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承租人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房屋存在瑕疵(如空调开放时间、车位数量不足)、出租人怠于收房导致损失扩大、合同已因实际腾退而解除等。

针对房屋瑕疵抗辩,关键在于核查合同附件是否已对相关条件作出约定,以及承租人在签约前是否已通过沟通记录知悉实际情况。针对"怠于收房"抗辩,则需要出租人留存催告交接、发函要求腾退等证据,证明损失扩大并非因自身不作为所致。至于"腾退即解除"的主张,在承租人存在欠租等根本违约情形时,通常难以获得支持,但出租人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行使解除权,避免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公司注销后的责任追索

商业地产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公司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债务消灭。在吴灿江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登记,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股东在注销时承诺对未了结债务承担责任为由,申请将三名股东变更为被告,最终法院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路径为出租人在承租人主体消灭后继续追索提供了可行方案。

五、结语

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的解决,考验的是对合同条款的精确把握、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构建,以及对诉讼节奏的合理控制。吴灿江律师及其团队在这一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表明:出租人维权的重点不在于诉请金额的高低,而在于每一项主张是否有合同依据、是否有证据支撑、是否经得起法院的合理性审查。对于商业地产运营方而言,事前完善合同条款、事中规范履约管理、事后及时固定证据,才是降低纠纷成本的长期之道。

首页 吴灿江律师商业地产普法专栏 顶部